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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》的通知
发布者: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0年01月26日 09:18     点击数:

发表于: 2010-01-26 09:18  点击:2437

校财字〔2010〕6号

校内相关人员:

  按照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
  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》的申报方式,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,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者,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为便于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业务,纳税申报人可在财务网络下载中心下载国家税务局统一要求填报的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。

  申报地点: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(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),联系电话:85189333、87020775。

  附件:

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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