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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李洪祥教授应邀参加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
发布者:科研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23年04月18日 14:30     点击数:

2023年4月15日、16日,“第十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”及“第六届家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论坛”在北京西藏大厦成功举办。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、中国人民大学bat365主办,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、中国人民大学bat365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承办。来自学者、法官、检察官、公证员、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共计260余人参加论坛。

公司李洪祥教授和博士研究生陈凤、马佳悦参加了论坛。李洪祥教授在论坛上作了题为“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赠与性质”的发言。他认为第一,从司法解释规定观察,明确清晰,也不存在异议。司法解释是从静态财产关系做出的规定,如果从动态财产关系观察时,出资购房行为(法律行为理论),则应当探寻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意,其最终的解可能会有不同:可能是赠与、可能是借贷、可能是代持等等。对此,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范时,必须通过立法技术“法律推定”方式来实现。在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、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又没有约定出资性质的情况下,如何认定出资性质?第二,一般情况下,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,如果没有约定的、又已经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(自己子女一方)名下的法律性质以推定为赠与符合法律和法理。推定借贷关系的合理性与不足。推定为借贷关系最可取的一点在于,它可以解决房屋(财产)的来源问题,从哪里来可以回到哪里去,这是其合理性所在。也就是说其逻辑关系是以财产来源判断财产归属,也符合财产法的基本逻辑。但是这与《民法典》关于借贷的规范不符,与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以身份确定规则的规范不符、与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》的规定不符。推定为附条件赠与不合法。“保持子女婚姻幸福存续”或者“保持婚姻存续”,也就是不能离婚,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、基本法理、基本制度,显然不具有合法性。推定为父母委托子女代持父母房屋不合理。借贷和代持,以及附条件赠与,都属于给他方附加了义务,法律规定其成立、生效需要符合条件。如果符合了条件,就不属于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了。第三,推定为赠与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。赠与不负有义务,主体也没有限制;赠与按照法律行为理论观察符合父母真意,应当依据出资(购置)当时的意思表示确定,而不能依据夫妻间已经发生矛盾、离婚时来确定出资的性质。从诚信角度看,从最初赠与到后来的借贷,如果有这种变化就是不诚信;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男女婚后所得财产的基本规范。代际传承与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伦理和情感特征不能忽视。

博士研究生陈凤、马佳悦认为参加论坛收获很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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